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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行业合规建设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1-6-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不断提高银行业风险管控水平,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打造河南银行业合规建设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着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落实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培育优良合规文化,以合规建设促进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营和科学发展,持续提升银行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建设,是指通过一系列系统的机制、措施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与所使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同时还应符合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应按照“制度先行,全员参与”的原则总体推进。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严格做到机构、业务、人员等的依法合规准入。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制定的规章、指引、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防操作风险。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关于业务经营规则的明确规定,严格做到各项业务依法合规运营。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银监会、河南银监局及其他享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政策和要求。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为取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合规建设的主体,河南银监局负责合规建设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覆盖的合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制度,并根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制度及时发送从业人员学习与执行。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有效的合规教育培训,及时传递合规政策制度,确保各层级、各条线、各岗位员工知晓合规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以身作则,以诚信正直、尽责履职的行为倡导并在本机构推行诚信和政治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努力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全行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机构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实行合规责任承诺管理制。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的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 河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别采取监管预警、监管提示、监管谈话、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多种形式,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河南银监局以例会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情况,并记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每年向河南银监局对口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分局报送本机构上年度合规建设的整体情况。报告应当对机构上年度所采取的加强合规建设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等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机构合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河南银监局区别不同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河南银监局除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对机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并可视机构合规建设情况和违规行为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机构监管评级、向董(理)事会或总行(部)通报、提高现场检查频率与市场准入挂钩联动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河南银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同一系统内对其所属机构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实质性违规问题及其他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合规责任追究体系,对于员工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制度的违规行为应当区别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内部纪律处分;对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银监局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层及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分局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规建设,并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